摘要
尽管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率却远低于预期,究其原因在于,立法论上对其机能定位、法律性格等的界定存在疏漏,还有一些涉及程序性的顶层设计明显缺位。我国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专家作证方式可分为鉴定专家、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这三种类型的专家在民事诉讼中有各自的独特功能,优势可以互补,但不可替代。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这种体系化的专家作证制度明确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项较为重大的立法性疏漏。多年以来,这种疏漏给审判实务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制约了法院对于专业问题所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亦严重妨碍了当事人辩论权的正常行使,这种情形理应引起理论界和立法界的高度重视。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