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英美法系移植而来的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发展滞涨,出现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真正实现对该制度的本土化,制度内部与外部尚存的问题亟需解决。为更好促进《民法典》确立的遗嘱信托信托制度发挥其最大效用,应当坚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完善对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等条件的规定,同时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建立起对受托人的监督机制。通过处理好法律相关规定的缺失与缺陷,使遗嘱信托制度真正在我国"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