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金融监管者以数据监管为重心,加强了监管科技与监管模式的创新,带来了金融监管数据的安全风险,金融监管者需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也是其规范自身依法行权、保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合法数据权益的需要。金融监管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将被问责,并视其履职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承担相应国家赔偿或国家补偿责任。直接责任机关与责任人将面临被问责的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被行政处分的行政法律责任,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处罚。金融监管数据安全保护的问责,应扩大适用于金融监管者针对监管数据不当运用算法的行为。试验性监管的探索虽免除了常规金融监管措施的干预,但其不具有豁免于数据安全保护问责机制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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