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学术界认为,区域法治的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认同"区域法治"概念的基础上,众学者提出了"法治建设具体论""区域法治先行论""区域法治协同论""区域法治竞争论",以论证区域法治具有推动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区域法治不仅削弱了法治的普世性,还加剧了地方权力的滥用、司法的地方化、公民权实现的特殊化。从理论上来看,区域法治与地方法治的概念难以有效区分,且区分之意义甚微;无论是作为分析对象还是分析工具,区域法治的概念均不具备规范性基础。因此,区域法治的概念既缺乏规范性,其法治意义也颇受质疑,从而逐渐成为一种没有生命力的"概念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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