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生物信息保护与使用的争议不断白热化,立法应正视技术发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未成年人在特殊保护下享受科技带来的福祉。未成年人生物信息权益存在主体有限性与客体特殊性,沿用一般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难以周延保护未成年人生物信息。生物识别技术收益与风险的比例均衡,可在不同适用场景、区分保护对象下合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权益源自国际性公约中儿童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在数据时代的全新解读。应检讨域内外生物信息立法现状,完善未成年人生物信息的特殊保护路径:一是弥补未成年人行权能力不足,确立充分知情与可验证同意、实现多层次告知程序;二是由侵权后救济转向生物信息处理前风险识别、处理中动态反馈、处理后及时删除的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管理;三是改善保护主体单一结构,构造法定保护、商业保护、算法保护、监督保护的多元保护体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