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营运管理以及重整效率的高低是决定债务人重整成败的关键因素。我国破产法规定了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与债务人自行管理两种模式,司法实务中以管理人管理为常态,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却适用较少。本文分析自行管理债务人作为困境公司重整经营控制权人的法律属性,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破产立法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为经验借鉴,研究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范围、异议程序以及适用的社会经济条件;结合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立法移植历程与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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