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债务人不能履行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程序变更、追加对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为被执行人具备实体和程序合理性的法理基础,对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具有必要性,但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执行机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本文结合案例中责任财产转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对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范围、程序以及抗辩等问题进行总结,能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产生指导意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