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人工智能最基础与最核心的要素。人工智能新闻传播侵权的发生,与数据的应用有关,因而其法律救济规则也是数据的保护规则。根据卡-梅框架理论,现行立法为承载着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法益的数据,提供了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混合保护,其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兼具管制规则功能,为相关法益提供了较为全面、合理的侵权救济途径。对于不承载任何法益的网络浏览记录等零散数据,法律应维持不予赋权的现状。对于数据商主体收集与整理的去身份化的大数据集,未来立法应提供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混合保护,以平衡大数据的利用者与数据商主体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