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处于法官独断化行政决策之中,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扩张现象,程序正义、诉讼效率与司法和谐均受到损害。这根源于定性的固化狭隘以及立法惯性,暂予监外执行一直被定位为刑罚执行变更,于判决之后再予以行政化决定,未能认识到它也属于刑罚裁量,是对三方利益的司法处置。司法实践中的改革探索开始尝试一定范围内的听审,但仍然拒之于审判程序之外。文章认为应当将其纳入法庭审理,引入诉权机制并辅以配套措施,实现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程序的诉讼化。

  • 单位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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