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买卖双方不仅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而且当机器设备质量不达标无法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导致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1]本文重点论述了机器设备质量不达标的证明问题和因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论证问题,尝试提出一系列建议为买方主张机器设备质量不达标而解除合同提供可行性的论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