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草案)》在情势变更制度下加入了遭受不利一方可请求再交涉的表述。但对其定性,既有的从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说皆非合理,形成权说更与体系相悖。再交涉并不能如想象那样促进私法自治和契约严守,相反可能导致因情势变更而获益一方更具谈判优势,增加司法成本。从法经济学和比较法角度也无法证立再交涉的必要性。发生情势变更后,并不一定需要再交涉,且如何交涉以及不交涉的后果在现行法体系上皆无法明确。应将再交涉视为单纯的法律倡导,使其脱离权利义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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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