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载体,是国家以强制力作为保障而设立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语言是记录并发展法律的工具,法律的强制性通过法律语言表现出来。情态动词在法律英语中常用来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因此情态动词的使用是法律文本传达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中国、法国、德国均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而英语国家通常采用英美法系,比较中、法、德三国的民法典英译本的情态动词使用情况就能比较三国民法典在规约强制性方面的异同。文章收集中、法、德三国民法典的英译文本,统计分析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从而调查三国民法典在强制性和行为模式两个维度上的频次结果,对情态动词与三个国家民法典英译本的强制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总结了中、法、德三国民法典英译本在强制性上的差异,并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民法典英译本的影响展开探讨,为民法典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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