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论学说评析主要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要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应当立足于逃逸的文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目的解释将那些基于合理目的的逃逸行为排除在外。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样态分析主要注意四个要点: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作为义务的来源;作为义务的内容;作为义务的主次。具体讲,逃逸的本质是不作为。从规范目的出发,作为义务有救助义务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其中救助义务是最核心的义务,处于优先地位。履行了救助义务则不认定为逃逸,否则还需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才不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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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