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送达,系“一国”之内的区际送达,既不同于内地各省之间的送达,也有别于国与国之间的涉外送达。目前,参照涉外送达规则建立的涉港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机制,既不能充分发挥“一国两制”优势,也难以适应涉港司法实践新需求,造成送达效率和送达成功率较低、送达途径不对等、送达主体单一等困境,严重制约涉港民商事审判质效。为此,建议在“一国”之内构建一套有别于涉外送达的灵活高效便捷的涉港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机制,通过优化送达程序、拓展送达方式、扩大送达主体等举措,有效实现两地送达规则深度衔接。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