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法,对于推进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西部农村地区建设力度的加大投入和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持续关注,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外部环境。但村民自治作为地方性实践,其实施效果会因各种发展因素而因地而异。本文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下辖的少数民族行政村的村民自治实践为例,发现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存在着民主选举效果不佳、民主决策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水平有限、民主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需要针对地方特殊实际,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的基础建设、加强民主法治宣传力度、建立规范科学的治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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