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争法学界对竞合理论研究的阙如致使行政执法机构对竞争法律规范竞合的认定和处断规则存在分歧和错误,建构科学的竞争法律规范竞合适用规则格外重要。竞合理论的法理基础是充分评价且不重复评价受损害的竞争法益,通过解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结构,当同一行为同时满足两法相关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反垄断法的双层法益可以完整吸收和还原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重法益,因此竞争法律规范的竞合类型属于法条竞合。在此基础上,通过行为类型的形式竞合与竞争法益的实质竞合建构起竞合认定规则,匹配重法吸收轻法的竞合处断规则,同时在程序层面完善中央反垄断执法与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协调机制,搭建起完整的竞争法律规范竞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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