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因未明确公司价值评估规则,导致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形可能被滥用。证券交易所出台关于股份回购的实施细则,误读了"公司价值"为"股票市值",这难以有效控制该回购情形产生的负面效应,无法回应监管与司法实践需求。分析并明确公司价值内涵及其评估规则,必须结合商法语境,尊重应用经济学理论,运用法律规范解释方法,推论跨法域公司价值评估规则,揭示公司价值评估规则的共性。我国公司价值评估规则的构成应为优先适用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定性规则,同时结合具体会计方法的定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