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李某于2002年进入某学院工作,为学院事业编制人员。2013年1月,学院与李某签订了《岗位聘用合同书》,聘请李某在其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教师特聘科研岗位工作,双方约定聘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2014年1月,李某破格晋升教授。合同到期后,学院未与李某续签聘用合同。2012年9月,李某的研究项目被四川省社科联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