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由于立法修订的迟缓,大量新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司法的诠释。立法文本与司法诠释之间的互动模式,既反映出立法语言对司法的影响,也反映出解释方法对统一裁判的重要性。立法应当关注司法的诠释经验,司法诠释须保持立法与司法的界分,并以规范目的和立法表述作为统一裁判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