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本权利的属性,自近代以来各国都在强调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性的属性,在公民的权利与国家义务之间,公民具有防御权和受益权,国家具有不侵犯义务和给付义务。但自福利国家与社会国家的思潮出现以后,基本权利的属性除要求国家不得干预和积极给付外,又发展出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国家的保护义务要求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供完善的司法救济,以履行好国家的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