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禁捕是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举措。渔民作为禁捕的受偿主体,如何给予合理补偿,激发其主动参与退捕的积极性,成为保证禁捕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方法]文章以效用理论为指导,依托实地调研数据,构建渔民受偿意愿的效用函数测定禁捕生态补偿标准,并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对渔民的受偿意愿进行分析,探讨洪湖禁捕生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影响渔民受偿意愿的关键因素。[结果](1)禁捕补偿标准测算结果显示,参数估计结果为4.09万元/年,非参数估计结果为3.56万元/年;(2)两种方法测算的补偿标准每年相差0.53万元,非参数估计法能够直接反映出渔民的最低补偿金额,但测算出的补偿标准往往偏高。在长江流域禁捕的整个时期内,可将两个补偿额度作为洪湖禁捕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区间;(3)在对禁捕有经济补偿的前提下,89.8%受访渔民表示愿意退捕,渔民的退捕行为受到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生产特征、生态认知以及禁捕政策的共同作用。[结论]渔民的生产特征和对禁捕政策的认知程度,是影响渔民受偿意愿的关键因素。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差、生存和生计方式多样化、生态认知程度越高的渔民更愿意接受禁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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