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程序建立了以“原执行名义+执行裁定”为执行名义的“径为执行”模式。但因第三人异议的绝对停止效,致使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的实践效果大打折扣。在“效率”与“程序保障”的正当性要求下,对第三人异议应采适当实质性标准予以形式化审查。第三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提异议,逾期所提诉讼应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已有代位权诉讼的立法背景下,“收取诉讼”在适用场域及法律效果等方面仍具优越性,足以证成增设收取诉讼制度的必要。未来我国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将建立起“径为执行”+“收取诉讼”的双轨模式。在此种制度体系下,收取诉讼还将例外承载着对申请执行人的程序救济功能。基于诉讼经济和程序保障的考量,收取诉讼的判决效力可及于被执行人。此外,对第三人执行的“债权”应扩大理解为“请求权”,未来强制执行立法的条文应当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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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