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再审制度“有限再审”的职能定位。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中基层法院民事再审管辖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程序空转”令各方处境尴尬。审视中基层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现状,民事再审制度应吸纳提级管辖,通过协同构建逐步完善,最终实现“有限再审”的良好局面。具言之,以再审诉权、答辩权为支点,既包括便利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又包括与法院交流顺畅;以再审监督权为支点,既包括法院自身制度架构,亦包括充分发挥再审监督权作用。在此之前,以再审监督权作为“枢纽”或“桥梁”的规则重塑,则应具有更高的优先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