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绿色条款的创设是政治、社会、法律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关系契约理论和民法社会化进程的推动为合同编的绿色化提供了理论基础。合同编有六个条文直接表达绿色原则,但其规范属性和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对绿色条款规范属性认识的差异和效力性规定的缺位导致了其司法适用上的障碍。绿色条款有独立的法治与生态价值,对其理解与适用应以绿色原则为价值导向,依据其自身所具有的规范属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实现其法治与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