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标识独立于商品本身而存在,其与商标是“实”与“虚”的关系。涉商标标识犯罪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标识认定、标识件数计算、标识种数区分等问题认识不同,直接影响具体法律适用。商标标识是与商品一同进入流动环节的带有商标的物质载体,其从无到有是区分是否系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志。坚持区分主观犯意下以独立载体为原则进行认定商标标识件数,能够有效避免现有学说和实践的弊端。认定商标标识“种数”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侵害了不同的商誉,引发了更大的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