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过程中,一般条款行政实施条款一直在“增加—修改—删除”间反复变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删去了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反对构建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的理由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风险”,然这些反对理由欠缺合理性和全面性。同时一般条款行政实施兼具填补司法实施漏洞的外在价值和引导竞争行为的内在价值,故可以且有必要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行政实施机制。为贯彻之,需要厘定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的界限,构建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保障机制以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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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