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案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的伤情需以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对于这些伤情鉴定结果,在证据中是否需要提供被害人受伤之前该部位的健康情况及该类证据在案件审查中所起的作用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