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司法相对于行政,行政是能动的,司法是被动的。而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司法不仅是被动的,同时也是能动的。司法虽然不能主动介入社会和干预社会,但司法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动性影响社会,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国法律实务界的领导特别提倡能动司法,应该说现阶段强调和重视司法能动性的一面是有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