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及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先后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和解释。虽然两部法律文件仅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但是通过对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详细分析,从理论与实践角度上探究,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可以包含合理性审查。在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客观的评价标准,包括适当性标准、必要性标准、均衡性标准。同时,在审查活动中,司法机关应当保持谦抑态度,不可逾越职权与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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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