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口信用保险本身具有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使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时,无法完全"合身"。实践中,外贸代理的索赔颇具模糊性与争议性,此外,实践中保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不明晰。文章试图以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及可保利益原则为分析的出发点,针对保险法中可保利益原则对出口信用保险中外贸代理与保理情形的适用进行浅析,认为需要区分外贸公司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而对应不同的保险利益持有情况与索赔权利;需要区分保理是否具有索赔权,而对应不同的保险利益持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