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力成为法律调整对象,是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在政治经济学上无价值的自然力,经过现代财产法的运作,成为了能源产业开发对象。民法理论上有必要建立统一、开放的自然力概念。自然力是指以动态方式存在的可直接利用的商品化二次能源的能量表现形式。应该从学理上确认自然力是一种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并建立相应的特别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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