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峡两岸对于重整制度的规定,其立法原则与立法目的存在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大陆是"向死而生",将重整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作为企业"死亡"前的濒危抢救,其对象是已经被推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死亡边缘的企业。台湾地区是"柳暗花明",将重整制度规定在《公司法》中,其设置目的在于为经营中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更好的转机。两岸法律中关于重整制度设置的不同,无论从制度设计定位、重整程序设定、重整启动条件、重整过程参与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体现法律设计者对于法律介入企业经营的理念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