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从审判实践看,"滴滴"类网约车平台产生的民事纠纷大多集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车费纠纷及司机与乘客间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不同的纠纷类型及网约车公司不同的营销模式,会影响到其最终是否担责。以"滴滴"为例。首先,当事人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时,"滴滴"平台公司为适格被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可见,"滴滴"平台作为网络车平台公司,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地位为承运人(顺风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