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是公民的自由行为,然对全民阅读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其鼓励倡导的条文设置,引发对于其实效的担忧。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进程中,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并非解决外部性的唯一途径,以规制政府行为、鼓励倡导为特征的阅读立法是软法特征明显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上也呈现出概括性强、责任条款设置不够周延,以规范政府不作为为重点内容的特征。针对其特点,在阅读立法的实践中应当妥善处理好与各类法规范之间的关系,注重立法文本的整体性、协调性以及配套使用方能起到法律责任设置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