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两件职务发明人奖励纠纷案件切入对《专利法》第16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争议。对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理解和区分将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结果,本文通过还原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本意,从合同有效要件和合同生效要件的角度解释了对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进行区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后,从不同的要件角度对《专利法》第16条有关"应当给予奖励"的规定进行了解读,认为争议的本源在于其效力影响不明确,并基于此对《专利法》的修改提出建议。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