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适当顾及”在最新的BBNJ协定草案中规定在第7条、第9条、第19条和第45条之中,在IGC4和IGC5磋商中也被多个国家从不同角度提及。可将“适当顾及”在BBNJ协定中的立法目的凝练为:促进国际合作、照顾特殊国家利益需求、平衡沿海国和其他国家权益冲突。结合我国地理不利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定位,我国应在BBNJ谈判中构建“生态连通性”连接点,以“生态利害相关国”身份通过推动“适当顾及”程序化,并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地理不利国等特殊国家利益诉求的维护。我国还应积极加入相关国际组织,通过国际组织制定的划区管理工具体现我国利益,再通过适当顾及原则的适用间接维护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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