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中生物安全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在法益理论根据、罪名的体系地位以及罪状设置方式上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整体主义强调社会整体性,与刑法保障机能具有先天亲和力,能够为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提供新的诠释路径。整体主义视角下,积极预防刑法观为抽象秩序法益提供确证和体认,消除了本罪法益定位含混的基础理论问题;刑事政策为完善多维度生物安全责任规制体系提供了积极借鉴。基于整体主义刑法积极预防思路以及生物安全刑法的特殊性,现行规制思路过于保守,对罪状的设置也是立法便宜的体现,为全面推进生物安全刑法规制,刑法应具有前瞻性,保障法体系对于危害生物安全犯罪行为规制的周延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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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