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面临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业主自治来源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部分的治理,并伴随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业主将对公共部分的物业管理权委托于业主大会,而保留所有权。业主大会作为业主管理权代理人的同时,也将部分管理权委托于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的集体意志。这一过程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业主委员会作为最终执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容易导致执行偏离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