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是非由法律确定之决定,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对法律论证有着不同的要求。证据裁判主义应当在能够抑制法官裁判恣意的同时发挥法官合理程度的主观能动性,同时确保法官裁判说理的"正确性"。法律论证的"实质正确性"标准应当包括逻辑结构与规则取向、论证合意性标准以及论证的后果考量。证据裁判主义有发挥作用的边界,证据能力制度是基本前提。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具有相对性,它并不排斥法律论证的结果考量,司法认知与免证事项也是证据裁判主义应当包括的内容。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