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234、1235条授权满足规定条件的机关和组织运用民事法律责任手段追究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或一般注意义务的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侵害行为要件上,除了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认定为侵害行为之外,法院还可以将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认定为构成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侵害行为。我们可以将民法典第1234条中的“能够”和“修复”分别解释为“技术上、经济上和法律上都能够”和“基本修复、补偿性修复和补充性修复”,以便推动生态环境实物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修改司法解释为虚拟治理成本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生态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的运用提供切实依据,以便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货币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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