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逐渐改变了不认可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立场,开始承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裁决并非"非内国裁决"。如何支持和监督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以及依据何种标准来认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其作出的裁决,是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内地当事人日益广泛参与境外仲裁的现实,以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和提升中国仲裁国际性和公信力的需要,都要求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有必要及时修改《仲裁法》,明确将仲裁地作为认定裁决国籍的标准,并同等对待境外仲裁机构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