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新出土的江西海昏侯墓编钟、山西陶寺北墓地编钟与陕西澄城刘家洼M1编钟和编磬等出土实物的亲身试奏为例,认为对于"金石之乐"的创作,不能违背钟磬的乐器声学属性,应充分把握钟磬在我国古代礼乐文化中"礼乐重器"的功能属性,坚持"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的配器原则,才能达到金石和鸣、相得益彰、"近之则钟音充,远之则磬音章"的理想音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