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初查阶段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的初查范围实质扩大、初查效能提高。但初查调取程序的实践运行存在诸多问题,初查调取侦查化、公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需求难以保障。完善初查调取程序,一方面是调取行为性质本身的应然要求,另一方面是解决初查调取措施侦查化的程序问题的需要。为此,应系统化构建初查调取的程序规制机制,优化初查调取措施的程序规范及完善层级性数据调取机制,使初查调取程序得以刑事法规范作为其授权基础,使性质不明案件中的行政调取行为受到行政执法程序的制约,使不同数据承载的权利期待均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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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