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对人工智能社会组织的角色作特性界定或功能评判,是将其视为政府与市场力量之外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三力量",还是扮演人工智能领域的社会智库建设者、政策法律伦理倡导者、行业标准创制者、行业自律监督者等角色,无一不关系着衡量社会组织监管体制殊异的判定与选择。面对第三次人工智能的发展浪潮,为了使人工智能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正面效应,积极应对人工智能革命对当下社会秩序的挑战,通过考察132家人工智能社会组织的特性、功能及现实发展等,似能客观地对社会组织监管体制转型作一注脚,为建构立法引领、执法监管、司法保障为主要路径的"合规型"监管机制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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