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裁判要旨】对于申请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发现不具备法定事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案号执行异议:(2018)赣11执异3号【案情】申请人:徐海仙。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凯公司)。被执行人:李德明。徐海仙与李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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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