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案件中,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人与出名人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出名人代替借名人持有房产。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向出卖人表明自己并非出名人,购房款由借名人实际支付。对于该案情形,应当认为出名人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房产代持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出名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借名人不能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没有必要作为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