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通说基于"处断一罪"的观念,把"本来数罪"的牵连犯,认定为一罪,却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这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全面评价原则。反观德、日等国刑法典,秉持"法定一罪"理念,用总则条款明文规定牵连犯。这种模式虽有优长,但弊端也很明显,且弊大利小。我国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款和司法解释,基于行为人特定犯罪动机及其实施数罪之间的特定密切关系,列举式规定,对这样的数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列举式规定牵连犯的模式,能使牵连犯成立要件和范围都十分明确。我国刑法理论须对标这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来开展牵连犯研究,为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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