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公司为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争端中,ICSID仲裁庭首先要认定公司的国籍以确立其属人管辖权。除了传统的成立地标准和住所地标准外,《华盛顿公约》第25条(2)(b)后半部分还构造了公司虚拟国籍:如果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法人客观上受外国控制,且主观上争端双方同意为了公约之目的而将其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则东道国实体可以启动针对东道国的ICSID仲裁程序。然而,对于如何认定外国控制、外国控制者、同意形式和效力等关键问题,《公约》本身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适用外国控制标准过程中,仲裁庭对上述问题也存在一定分歧。随着我国涉诉案件不断增加,明确《公约》文本含义,分析仲裁庭外国控制标准的适用路径,对我国应对投资仲裁中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