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暴力袭击”行为是袭警罪适用的核心要件。形式性、抽象地将“暴力袭击”理解为行为因果性地造成了警察受伤的形式说会不当扩大袭警罪的打击范围。应该对“暴力袭击”进行实质解释,将其界定为有意针对警察人身的、暴力程度实质性影响警察执法权行使而为社会不容许的恶性行为。但学界对“暴力袭击”实质判断所提出的突袭性标准依然存在与法益判断脱钩、不易于罪名区分等问题,有必要用合比例性标准取代突袭性标准。根据合比例性标准,对“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衡量行为人的暴力和警力的合比例关系。当暴力不合比例地超出了警力的使用范围,造成了警力的消耗,该暴力行为就属于刑法应该处罚的暴力袭击警察行为。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