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存在多种表现形式,行政应急措施及其附随的授益性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依公权力强度逐渐递增的顺位排列,行政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对人身及财产的临时控制措施,交通、疫区等出入口检疫措施,对私有财产有偿征用措施,对人身自由限制较高的处置措施以及紧迫情况下的紧急措施。临时应急措施是地方政府紧急立法授权的临时性应急措施。管制指导型措施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实施的半指导性的措施。行政应急措施应受到主体职权法定、正当法律程序及合理裁量控制三项法律原则的约束。主体职权法定原则应关注职权的委托与主体的交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应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作出应急措施须符合基本的程序要求;合理裁量控制原则要求行政应急措施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相对人权益的措施。